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