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