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登记。从区外引进技术,技术受让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