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管理混乱、违法行为较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