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管理混乱、违法行为较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