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第二十二条有效工程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工期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科学合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不合理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