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九条已修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禁止伪造、冒用、转让、租借、骗取或者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编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