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应当给消费者、用户补足缺量、补偿损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