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承办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以及进行检定和计量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保守申请者和受检者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