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第三十条已修改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它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