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市、县(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