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古松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珍贵松林、松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松林、松树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除虫害木、衰弱木、雪压木、风倒木、火烧木等,并结合抚育间伐,有计划地更新改造松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