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松树的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措施,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其他植物的检疫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