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检疫检查第十七条有效防治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市场、风景名胜区、林地、仓库、建设工地、木材经营加工和使用单位等场所进行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查看有关材料和采样检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