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商、编制、民政、税务、质监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记录资料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