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