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能源、价格、工商、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