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