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条已修改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销售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制造企业提供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本省以外制造的机动车,应当将所销售的每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