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主体工程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