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禁止采伐。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采伐后难以恢复植被的陡坡、险坡地上的林木,禁止皆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