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相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的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