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和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