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