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用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员,以及在航机动船经营人员或者船员拒绝、阻挠公安交通、海事或者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和机动船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由公安交通、海事或者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