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拒绝纳入统一监测网络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