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防止和减少大气环境污染;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