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