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汽修、五金加工、干洗等为社区配套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协调。

对因前款规定的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