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