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和区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市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范发布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