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阶段目标,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保证本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