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