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