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采集标本、化石等;(二)采矿、取土、爆破;(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