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