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