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