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市管河道以外的区界河或者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