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购置补贴。

购置本省给予购置补贴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签订购置补贴合同;购置补贴合同应当对所购农业机械的禁止转让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