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召回。

对前款规定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农业机械,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拒不召回的,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