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和安全、通讯、检测、监控、养护设施以及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