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因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海事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吸收农业农村部门参加。

前款规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处理时,涉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吸收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