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由市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拆除。

因公共利益拆除户外广告,对设置者和发布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