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二章 灾害防治第九条有效建设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全市防洪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受洪水、风暴潮威胁的单位兴建自保工程应当符合防洪、防潮、除涝规划要求和设计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