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全市防洪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

受洪水、风暴潮威胁的单位兴建自保工程应当符合防洪、防潮、除涝规划要求和设计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