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二章 灾害防治第七条有效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河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的全市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其他区的防洪规划,由本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