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重大动物疫病动物病料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的条件。

科研项目涉及重大动物疫病动物病料保存和病原分离活动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准前征得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