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项,确定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