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