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