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方、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能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专门存放地,并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